沒收違法所得30萬元,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退休後因十多年前的一段受賄經歷被認定受賄30萬元,近日廣東省教育廳思政處原女副處長劉秋明被廣州市中院終審判刑5年3個月,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沒收退出的違法所得30萬元,上繳國庫。
  劉秋明今年58歲,出生於廣東韶關,大學文化程度。1998年至2000年,劉秋明在擔任廣東省教育廳德育處科長、副處長及思政處副處長期間,利用負責《時事》雜誌推廣、發行工作的職務便利,在進行該項工作的過程中,與同案人黃偉民、李維忠、葉某山、陳某彬等人多次收受廣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廣州法制報》中學發行站負責承攬該雜誌具體發行工作的負責人譚某政所送的賄賂共200萬元,為其謀取利益。劉秋明分得30萬元。
  據相關資料,1998年9月至2000年7月,譚某政多次支付《時事》雜誌的利潤約200萬元。經處長同意,由曾任廣東省教育廳教研室科長的黃偉民以發放勞務費的名義,分給德育處推廣發行的有關人員,其中黃偉民也“有份”。而早在1997年,廣東省教育廳的文件就明確規定,嚴禁各處室搞有償服務,並不得隱瞞收入。法院認為,黃偉民等人違反該規定,實質是利用職務便利,把本該屬於發行站的利潤以回扣的形式收受私吞。被告人劉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據瞭解,退休後的劉秋明於2012年4月13日,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當日,檢察機關對其立案偵查。案發後,劉秋明向廣東省紀委及廣州市荔灣區檢察院退出了違法所得。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省教育廳“女副處”受賄30萬終審判刑5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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