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據新華社烏魯木齊8日電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於12月8日依法對烏魯木齊火車南站“4·30”暴恐襲擊案和公園北街“5·22”暴恐襲擊案宣判。
  法院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爆炸罪數罪並罰,判處“4·30”暴恐襲擊案被告人艾合麥提·熱西提、吐爾松·阿木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牙力坤·阿木提等3名被告人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判處被告人伊斯瑪依力·玉蘇普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法院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並罰,判處“5·22”暴恐襲擊案阿卜力孜·達伍提、努爾艾合麥提·阿卜力皮孜等6名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肉孜麥麥提·吾布力艾山等2名被告人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木海買提·依比熱合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判處阿布迪力米提·麥合木提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原標題:烏魯木齊兩起暴恐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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